最新公告
您现在所在位置:新闻动态 > 最新公告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2
发布时间:2024-01-19    作者:   点击量:346   分享到: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3年9月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如下:

六、新《行政复议法》增加多项便民举措,使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更加高效便捷

“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始终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追求目标,其中的“高效”和“便民”正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石。新《行政复议法》通过多个条文,进一步强化了高效便民的制度属性。第 8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22条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第 49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同时,新《行政复议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时限。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外,第 20 条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 21 条还明确了涉及不动产的特殊受理期限,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 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超过 5 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七、新《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程序按照类型适用不同的规则,有利于高效快捷地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既有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也有相对来说简易的案件。新《行政复议法》改变原有的单一审查模式,而是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将行政复议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新《行政复议法》第 36 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新《行政复议法》第四章分为两节,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普通程序适用于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新《行政复议法》第 43 条增加了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也作出明确规定;第 50 条明确,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简易程序适用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 53 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款额 3000 元以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同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类型化,有利于促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繁简分流,高效快捷地化解行政争议。

八、新《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更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是指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原《行政复议法》第 7 条规定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但对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规定得很不完善,影响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新《行政复议法》第四章第五节在原《行政复议法》第 26 条和第 27 条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一缺陷进行了弥补:对申请人提出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3 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

九、行政复议决定方式更加多元化,有利于企业一次性实质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接受复议申请、依法审理、就有关行政争议作出的书面结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

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方式进行了大幅修改,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规则进行明确细化,并将变更决定放在首位。第 63 条首先对变更决定作出规定,第 64 条、第 65 条分别对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同时第 66 条增加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第 67 条增加确定行政行为无效决定作出,第 69 条增加驳回决定、第 71 条增加履行行政协议等。行政复议决定方式的多元化,赋予行政复议机关更大的审查和决定职权。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可以审查其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其合理性;不仅可以撤销该行政行为,也可以变更。各级复议机关运用多种复议决定方式,有利于企业一次性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