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条例》和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内部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联、群防、群治。
第三条 凡在公司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情节轻微,尚不够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均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人员和在公司内临时从事各项工作、活动的其它单位与个人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执行本规定时,以批评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处罚。
第二章 领导与分工
第一条 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单位是公司保卫处。保卫处受公司领导,业务受地方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负责人要努力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任务明确到人。
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职责:
1、 将防火、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以下简称“四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2、经常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并做好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事件、事故。
第三章 防范与管理
第一条 金库:必须安装防盗门、安装三保险锁、报警器、监控器,窗设铁防护栏等设施。
第二条 物资库: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户设有铁防护栏,室内安装防爆灯,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内禁止烟火。
第三条 档案库:安装防盗门,窗户设有铁护栏,档案柜上要加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车库:车库要整洁,库内禁止吸烟和明火作业,配备灭火器材,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库:安装防盗门,不设照明灯,窗户设有铁护栏,安装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严格遵守出入库制度,钥匙指定专人,不能交叉存放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电教室、微机室:安装防盗门或铁皮门、窗户设有铁护栏、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按规定管理。重要物资、器材要及时入库,妥善保管,明确责任。
第四章 行为鉴别与处罚
第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之一者,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1、斗殴、打群架;
2、在企业内乱设摊点、张贴广告或违章经商;
3、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
4、无理纠缠各级领导、占据办公场所,不听劝阻;
5、损毁企业的通知、通告、标牌等公共物品;
6、阻碍工作人员按章履行职责,情节轻微;
7、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情节轻微;
8、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而擅自组织有碍稳定的集会、讲座等公众活动;
9、在交通要道和生活区进行球类活动、溜冰、滑板、轮滑等,不听劝阻;
10、在办公机关、生活区高声喧哗和使用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劝阻;
11、在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酗酒或酒后失控闹事;
第二条 有下列妨碍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1、擅自移动或损毁消防设施;
2、违反安全用电规定;
3、违反生产、交通安全规定;
4、违反危险剧毒品运输、储存、使用、保管等规定;
5、在禁烟场所抽烟或擅自动用明火;
6、强行抢道、占道、插队,堵塞交道,不听劝阻;
7、违章使用电炉子、大功率电加热器、私自装煤气蒸汽设施(同时没收上述用具);
8、违反文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9、对火险等不安全隐患,接到保卫处整改通知书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条 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之一的,处以200元至1000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1、辱骂他人,不听劝阻;
2、造谣损坏他人名誉或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或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轻微的;
3、殴打他人,后果不甚严重;
4、以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5、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或非法阻止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轻微;
第四条 有下列损害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处以500至5000元的罚款,追回赃物、赃款和赔偿损失。
1、以抢夺、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少量公私财物;
2、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但数量不大的;
3、由于哄闹或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损毁;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1、责任者离开责任地不关窗、不锁门(发生被盗事故加重处罚);
2、不关好自来水,造成漏水致使公私财物受损失;
3、室内无人,不按规定切断电源,造成轻微火灾;
4、对贵重仪器、电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不按有关规定管理造成损失、遗失或被盗(视情节和责任赔偿部分或全部);
5、对现金、票证等,不按安全管理规定存放的(因此被盗,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会客制度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1、违反门卫管理制度,不听劝阻的;
2、转借公司相关证件给他人使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4、私自留客在集体宿舍或临时工宿舍的(留宿异性的加重处罚);
5、未按规定办理暂住证寄住证或临时出入证的;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条 对本单位员工拒不执行罚款者,由保卫处书面通知资产财务处,从其工资中直接扣罚。
第二条 对外来人员和临时工、外包工、建筑工程队人员可执行罚款,亦可处罚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除按条文规定经济处罚外,还视情节予以企业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罚款开具公司资产财务处核发的统一收据,所罚款项交公司资产财务处。
第五条 对积极维护《规定》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资金来源由资产财务处从罚款中按一定比例返还保卫处,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