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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12-27    作者:   点击量:10841   分享到:

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条例》和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内部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联、群防、群治。

第三条  凡在公司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情节轻微,尚不够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均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人员和在公司内临时从事各项工作、活动的其它单位与个人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执行本规定时,以批评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处罚。

第二章  领导与分工

第一条  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单位是公司保卫处。保卫处受公司领导,业务受地方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负责人要努力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任务明确到人。

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职责:

1、 将防火、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以下简称“四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2、经常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并做好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事件、事故。

第三章     防范与管理

第一条  金库:必须安装防盗门、安装三保险锁、报警器、监控器,窗设铁防护栏等设施。

第二条  物资库: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户设有铁防护栏,室内安装防爆灯,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内禁止烟火。

第三条  档案库:安装防盗门,窗户设有铁护栏,档案柜上要加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车库:车库要整洁,库内禁止吸烟和明火作业,配备灭火器材,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库:安装防盗门,不设照明灯,窗户设有铁护栏,安装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严格遵守出入库制度,钥匙指定专人,不能交叉存放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电教室、微机室:安装防盗门或铁皮门、窗户设有铁护栏、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按规定管理。重要物资、器材要及时入库,妥善保管,明确责任。

第四章   行为鉴别与处罚

第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之一者,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1、斗殴、打群架;

2、在企业内乱设摊点、张贴广告或违章经商;

3、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

4、无理纠缠各级领导、占据办公场所,不听劝阻;

5、损毁企业的通知、通告、标牌等公共物品;

6、阻碍工作人员按章履行职责,情节轻微;

7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情节轻微;

8、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而擅自组织有碍稳定的集会、讲座等公众活动;

9、在交通要道和生活区进行球类活动、溜冰、滑板、轮滑等,不听劝阻;

10、在办公机关、生活区高声喧哗和使用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劝阻;

11、在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酗酒或酒后失控闹事;

第二条  有下列妨碍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1、擅自移动或损毁消防设施;

2、违反安全用电规定;

3、违反生产、交通安全规定;

4、违反危险剧毒品运输、储存、使用、保管等规定;

5、在禁烟场所抽烟或擅自动用明火;

6、强行抢道、占道、插队,堵塞交道,不听劝阻;

7、违章使用电炉子、大功率电加热器、私自装煤气蒸汽设施(同时没收上述用具);

8、违反文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9、对火险等不安全隐患,接到保卫处整改通知书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条  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之一的,处以200元至1000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1、辱骂他人,不听劝阻;

2、造谣损坏他人名誉或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或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轻微的;

3、殴打他人,后果不甚严重;

4、以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5、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或非法阻止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轻微;

第四条  有下列损害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追回赃物、赃款和赔偿损失。

1、以抢夺、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少量公私财物;

2、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但数量不大的;

3、由于哄闹或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损毁;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1、责任者离开责任地不关窗、不锁门(发生被盗事故加重处罚);

2、不关好自来水,造成漏水致使公私财物受损失;

3、室内无人,不按规定切断电源,造成轻微火灾;

4、对贵重仪器、电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不按有关规定管理造成损失、遗失或被盗(视情节和责任赔偿部分或全部);

5、对现金、票证等,不按安全管理规定存放的(因此被盗,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会客制度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1、违反门卫管理制度,不听劝阻的;

2、转借公司相关证件给他人使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4、私自留客在集体宿舍或临时工宿舍的(留宿异性的加重处罚);

5、未按规定办理暂住证寄住证或临时出入证的;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条  对本单位员工拒不执行罚款者,由保卫处书面通知资产财务处,从其工资中直接扣罚。

第二条  对外来人员和临时工、外包工、建筑工程队人员可执行罚款,亦可处罚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除按条文规定经济处罚外,还视情节予以企业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罚款开具公司资产财务处核发的统一收据,所罚款项交公司资产财务处。

第五条  对积极维护《规定》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资金来源由资产财务处从罚款中按一定比例返还保卫处,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11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属公司保卫处。